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最核心的突破口是现有设计抗辩,也就是证明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公开;其次可以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图片或照片未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设计)等角度寻找突破口。证据准备是无效案件的核心,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现有设计抗辩)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是最常用的无效理由,只要能找到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相同或近似的现有设计,就可以无效掉涉案专利。
2.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显区别抗辩)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如果找不到完全相同的现有设计,可以找到多个现有设计,把它们的设计特征组合起来,证明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也可以无效。
3.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权利冲突抗辩)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如果涉案外观设计是抄袭他人的美术作品、商标标识,或者使用了他人肖像,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无效。
4.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公开不充分)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如果专利的图片模糊、缺少视图、各视图之间矛盾,无法清楚显示保护范围,也可以无效。
1. 专利文献:包括中国专利、外国专利、PCT国际专利,这是最常用的现有设计来源,专利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即可。
2. 电商平台公开:淘宝、京东、亚马逊、1688等电商平台的商品链接,只要有证据证明商品页面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且页面展示了完整的外观设计,就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证据。电商平台证据最好做时间戳或公证固定。
3. 社交媒体公开: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Instagram等平台发布的产品图片,只要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也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证据。
4. 产品销售证据: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宣传册、展会资料,只要能证明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且附有产品外观图片,就可以作为证据。
5. 影视作品、出版物公开:电影、电视剧、图书、期刊中公开的产品外观,只要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也可以作为现有设计。
1. 提出无效请求: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需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材料、说明无效理由和法律依据。
2.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把无效请求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3. 专利权人答复: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提交意见陈述书和反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仅限于删除图片或者照片、缩小保护范围,不能修改设计内容。
4. 口头审理:大部分无效案件会安排口头审理,双方当庭陈述意见、质证、辩论。口审是无效案件的核心环节,需要提前准备好质证意见、争辩意见、答复预案。
5. 审查决定:口审结束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会在1-3个月内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无效。
6. 后续救济: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时间点是核心:所有现有设计证据的公开时间必须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早于优先权日)。公开时间不明确的证据,需要补充其他证据佐证公开时间。
2. 证据要固定:网页证据、社交媒体证据容易被删除或修改,建议通过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3. 比对要完整:现有设计要和涉案专利的全部视图逐一比对,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不要只比对局部特征,忽略整体视觉效果。
4. 证据链要完整:如果是销售证据,需要同时提供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物流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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