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审查的是独创性与作品类型,不是作品的市场价值。一次通过的关键,在于样本清晰完整、权属来源说得清楚。
1. 作品登记申请表;
2. 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全文;美术、摄影作品提供清晰图样;视听作品提供电子文件及内容说明;
3. 权利归属证明:个人作品一般无需额外材料;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需提供相应协议或权属说明;
4. 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5. 作品说明书:创作意图、创作过程与完成时间。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单纯事实消息;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 缺乏独创性的通用设计、常规排版与简单要素组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5.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1. 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体现最低限度的人格化选择与安排;
2. 常见边界:通用包装、常规字体排版不易获得保护;创意、方法、思路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能受保护的是具体表达。
1. 权利人名称变更、著作权转让、证书遗失需办理相应登记或补发;
2. 保留创作过程稿、发布记录与授权链条。维权时,这些材料与登记证书共同构成证据链,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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